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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价收购了一台手机, 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?

   日期:2024-06-12     来源:西安检察    作者:中国废品站    浏览:2329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开手机维修店的小吴,最近有点郁闷,自己只是在店里低价收购了一台手机,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?案情速递小何下班回宿舍时,遇到在
开手机维修店的小吴,
最近有点郁闷,
自己只是在店里
低价收购了一台手机,
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?
案情速递
小何下班回宿舍时,遇到在小区长椅上休息的老张。趁老张熟睡之际,小何盗走老张随身携带的钥匙和手机。
随后,小何来到小吴的手机维修店内,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小吴。
小吴在明知该手机系小何盗窃所得却依然予以收购。当日,小何、小吴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犯罪嫌疑人小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涉嫌盗窃罪。
犯罪嫌疑人小吴明知是犯罪所得,而予以收购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,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目前,小何、小吴已被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4条:
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判处罚金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12条:
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检察官温馨提示
俗话说“天上不会掉馅饼”,对于来历不明、过分便宜的物品,一定要提高警惕,不要随便购买。赚钱不易,且行且珍惜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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