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韶关仁化一废品回收店主因收购赃物被判刑

   日期:2024-06-12     来源:羊城晚报羊城派    作者:中国废品站    浏览:959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为求不义之财,韶关市仁化县一废品回收店老板明知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,仍进行收购,最终受到法律制裁。近日,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
为求不义之财,韶关市仁化县一废品回收店老板明知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,仍进行收购,最终受到法律制裁。近日,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,依法判处被告人、废品回收店店主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
据悉,被告人谢某系仁化县一家废品回收店的老板。在2018年8月至9月间,谢某先后对李某(已判刑)驾驶摩托车先后多次进入某冶炼厂车间盗窃所得的旋塞阀等11样工业物品进行回收。
“李某每次盗窃得手后,都连夜将上述物品运输到被告人谢某的废品店处进行销售。对于带来的这些物品,李某均未能证明其来历合法有效,但谢某仍旧予以收购。”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称,经鉴定统计,李某盗走的旋塞阀等7样物品价值共计4.2万余元,其余4样物品价格不详。
案发后,公安机关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,并顺藤摸瓜查出了涉嫌收购赃物的嫌疑人谢某。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,谢某主动到案,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除转卖他人的涉案物品外,主动配合将剩余的涉案物品进行退缴。
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法院认为,谢某在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到案接受调查,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;自愿认罪认罚;涉案部分物品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,量刑时予以考虑。法院同时认为,谢某以营利为目的,多次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,应酌情从重处罚。综合其犯罪事实、性质、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本案主审法官介绍称,从法律上来说,“明知”包括“知道”和“应当知道”这两种情形。是否“明知”,一般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及案件情况,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。例如在本案中,收购者在所收购物品无发票、合格证等证明合法来源,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的情况下,其仍对该物品进行收购,则有可能构成前述罪名,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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